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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0月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巍巍,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孟巍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月,在家中分二次贩卖给丁某约1.2克冰毒,获得丁某战国红料两块。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车内和家中查获132.0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有:1、书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2、证郭某、丁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辩解称,我持有毒品,但没有贩卖毒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的罪名应当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丁某用战国红在被告人王某处换购过冰毒。2016年9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当场搜查并扣押白色晶体(疑似冰毒)7袋,公安人员对其住所搜查时扣押白色晶体(疑似冰毒)2袋。经鉴定,扣押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共计132.01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丁某于2016年3月4日证言证实,我在王某处购买过冰毒。2016年春节前王某来我家,当时我拿着一个战国红材料的玉石球,王某相中了和我要,我就给他了。他说要我东西不能白要,给我点东西。他知道我吸毒就给了我至少7分冰毒。过了二、三天我到王某家找他,他见我拿着一个战国红玉石滚,就和我要,我给他了,他给了我至少5分冰毒。战国红玉石球和玉石滚是我花钱买的。证人丁某于2017年6月20日证言证实,我认识王某和董某。2016年1月份,我去王某位于北票市城关管理区珠江街E33号楼4单元303室的家中,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手里拿着一个战国红的小石头在手里玩,王某相中了,就说:”把战国红给我吧”,我说给你吧,然后王某说不能白要我的战国红,就从家中拿出来2、3分冰毒给我了,我就走了。战国红是球形的,直径大约12毫米左右。这件事我没有对董某说过,王某跟没跟董某说过我不知道。2、证人董某证言证实,我在王某手里买过冰毒。我知道丁某在王某手里买过冰毒,丁某手里没钱就拿战国红原料在王某处换冰毒。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是圆通快递员,负责街里和桃园。我给王某送过快递,有时候我送他位于长江街33号楼4单元303室的家中,有时候是他来公司取,有时候是他妻子来取。4、证人米某证言证实,我是申通快递员,我给王某送过快递。5、证郭某证言证实,我是王某前妻。2016年9月3日14时许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一起吃饭,他说在我家楼下,我下楼出单元门时见一个快递员,然后就把快递给王某了。王某当时在收拾我家车的后备箱,快递的包装我没见到,但是我见到王某在后备箱鼓捣一个长约10厘米,宽7、8厘米的盒子。大约在17时许,王某拉着我到了朝阳市龙城区豪德广场附近的一个小区,王某刚停车警察就来了。警察带着我到了北票市长江街33号楼4单元303室并进行了检查,在303室北屋发现靠门的吊柜内发现二个透明塑料袋,里面装着白色颗粒晶体。6、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6年9月3日15时许,我前妻郭某去朝阳,我开着我的黑色中华牌轿车(车牌号为辽N83D**)拉着她到了朝阳豪德附近停车,公安就把我抓了。公安人员把我抓获时我的黑色皮包内放着一袋白色晶体是我吃的药。我有强直性脊椎炎和颈椎压迫神经的病,用这个药止疼。2016年9月3日11时许郭某打电话说我有个快递,我去了桃园小区33号楼4单元的家中。郭某说去她姐家,郭某就拎着礼盒放到我车上了。公安人员把我抓获之后我知道里面是白色晶体。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0月1日供述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是我在网上买着玩的。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6月27日当庭供述证实,丁某给过我战国红,但不是用毒品换的。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9月3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辽N83D**号中华轿车进行搜查,在车内黑色皮包内发现白色晶体颗粒(疑似冰毒)一袋,经称重35.46克,编号为1号;在车内发现蓝色纸袋内标有野生黑枸杞字样内装蓝色纸盒内发现有六袋白色晶体颗粒(疑似冰毒)编号分别为2-7,称重为2号袋20.45克、3号袋51.63克、4号袋29.7克、5号袋15.72克、6号袋9.71克、7号袋5.63克。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2016年9月3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的住所(北票市长江街33号楼4单元303室)进行搜查,在王某住宅厅里发现一米黄色纸盒,盒内装有黑色电子称一个;在北卧室门上吊柜西侧发现一白色塑料袋,袋内有白色晶体颗粒(疑似冰毒),经称重编号一号重20.78克,在吊柜内东侧发现一白色塑料袋,内有白色晶体颗粒(疑似冰毒),经称重编号为二号重8.74克。公安人员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丁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10、鉴定意见证明,所送编号为LH20160209-JC002的白色晶体净重50.78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编号为LH20160209-JC004的白色晶体净重7.94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编号为LH20160209-JC005的白色晶体净重28.81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编号为LH20160209-JC006的白色晶体净重14.65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编号为LH20160209-JC007的白色晶体净重18.01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编号为LH20160209-JC008的白色晶体净重7.98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编号为LH20160209-JC009的白色晶体净重3.84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共计132.01克。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向丁某贩卖冰毒约1.2克的事实,经查,证人董某仅能证实丁某用战国红在被告人王某处换过冰毒,但对具体数量没有证言,故对被告人王某贩卖冰毒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贩卖冰毒的数量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上查获的毒品132.01克,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2015]129号)规定,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雅慧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