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柯先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先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85号罪犯柯先福,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了(2013)龙新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先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先福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柯先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柯先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先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85分,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柯先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先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