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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炳强与杨秀康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炳强,杨秀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高炳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7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杨秀康,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4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高炳强与杨秀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2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高炳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秀康,申请标的为97621.50元,执行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五年付清,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付清为止,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按协议内容积极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