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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与杜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杜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迎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阳,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杜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XX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0元,减半收取19640元,由上诉人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梦峰审判员  李 珊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