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诉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楚雄天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楚雄天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2742号原告: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春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玲。被告:楚雄天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玲。原告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楚雄天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元谋金孔雀食品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楚雄天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成至纸制品包装(昆明)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曦审 判 员 李 解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叶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