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杨燕与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中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康中禄,张寒英,张泽良,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燕,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康中禄,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寒英,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泽良,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被执行人: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58号5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580842。法定代表人:钟桎然,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燕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中禄、张寒英、张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19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中禄,张寒英,张泽良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燕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本院(2016)渝0118执3606号案中的应收案款予以扣留,但该案至今未能执行兑现。此外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张泽良及其与案外人谢中碧共同所有的房产两宗,因涉及抵押不宜处置,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8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丰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中禄、张寒英、张泽良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渝0118执1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