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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贵武、杨强与杨弟瑛、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武,杨强,杨弟瑛,胡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43号原告:杨贵武,男,生于1990年3月1日。原告:杨强,男,生于1987年5月10日。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弟瑛,女,生于1965年4月3日。被告:胡兵,男,生于1988年10月20日。原告杨贵武、杨强与被告杨弟瑛、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贵武、杨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武、杨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贵武、杨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