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贵武、杨强与杨弟瑛、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武,杨强,杨弟瑛,胡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843号原告:杨贵武,男,生于1990年3月1日。原告:杨强,男,生于1987年5月10日。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弟瑛,女,生于1965年4月3日。被告:胡兵,男,生于1988年10月20日。原告杨贵武、杨强与被告杨弟瑛、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贵武、杨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武、杨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贵武、杨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