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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芳玉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462号原告:刘芳玉,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江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长江,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芳玉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芳玉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芳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芳玉负担。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毕宣红审 判 员  夏奇海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人民陪审员  金文柏人民陪审员  贾筱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