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飞虎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飞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刑初206号之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人陈飞虎,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仙游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以被告人陈飞虎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飞虎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方式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对被告人陈飞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斌斌人民陪审员 肖泳谊人民陪审员 马碧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保法书 记 员 杨智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