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洋与袁红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袁红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14号原告:杨洋,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袁红平,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洋与被告袁红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洋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若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