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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3221-2。法定代表人干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霄凌,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丰,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杜丰已向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全部款项,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