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宇健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06号被执行人王宇健,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宇健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金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王宇健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宇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9日本院少年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经查,被执行人王宇健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