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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512号原告:吴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5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霄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