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许与被告史国辽、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许,史国辽,王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29号原告:任许,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沿新村二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彬,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国辽,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王秀华,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任许与被告史国辽、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任许于2017年6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国辽、王秀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许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国辽、王秀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许撤回对被告史国辽、王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潘 航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