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随良诉被告周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随良,周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055号原告肖随良,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满满,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周至县公安局。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二曲路32号。法定代表人高少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解林辉,该局法制办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随良诉被告周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肖随良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随良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