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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随良诉被告周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随良,周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055号原告肖随良,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满满,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周至县公安局。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二曲路32号。法定代表人高少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解林辉,该局法制办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随良诉被告周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肖随良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随良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