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胜仪与董箫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仪,董箫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胜仪,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航空工业总公司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伯悦,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务华,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箫朔,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中泰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胜仪因与被上诉人董箫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胜仪与案外人王南就涉案房屋签有网签,一审法院应就刘胜仪与王南之间的合同状态进行调查,应视案件情况追加王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确定涉案房屋应否过户给董箫朔。因本案相关事实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40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胜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颖审判员 周梦峰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