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海坡与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全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坡,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全新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719号原告:王海坡,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1日,住淅川县。被告: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新旗,该公司经理。被告:全新昌,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8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坡诉被告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全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坡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坡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坡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