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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海坡与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全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坡,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全新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719号原告:王海坡,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1日,住淅川县。被告: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新旗,该公司经理。被告:全新昌,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8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坡诉被告淅川县金通农产品有限公司、全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坡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坡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坡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