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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遂溪县乐民镇埠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遂溪县乐民镇埠头村民委员会,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08**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1950年10月30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遂溪县乐民镇埠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乐民镇埠头村。法定代表人陈路养。委托代理人冯飞雪,女,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某,男,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遂溪县乐民镇埠头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子渊人民陪审员  王巧君人民陪审员  吴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瑞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