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江学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江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23号罪犯汤江学,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解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汤江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脑等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汤江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汤江学、郑学俊等人在浙江省温州瑞安市仙降镇垟头村一起租房居住。2014年下半年,利用一套乐卡设备发射诈骗电话,播放有关“重金求子”录音,汤江学等人冒充女子、女子的家人或其他角色,通过魔音电话进行诈骗。2014年12月,汤江学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以交保证金、体检费、路费、公证费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多笔款项,数额共计1098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2015年10月9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汤江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5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度共有2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汤江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江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