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钟新华、郭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新华,郭家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钟新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向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家胜,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冬梅,系被申请人郭家胜之妻,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钟新华因与被申请人郭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00)夏山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新华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案件载明的赔偿数据,缺乏计算依据。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钟新华与郭家胜应各自承担主次责任。但原审判决时,却判决给钟新华承担全部责任,而郭家胜一点也无需承担。3、原审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和上诉权。在案件原审过程中,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由江夏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给钟新华之妻吴礼芬,并由吴礼芬签名且记明送达时间。原审作出一审判决后,却并未将判决书送达至此前一直能够签收到的地址和签收人,而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从而导致钟新华至2016年才知道该判决书的存在。原审中,法庭完全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钟新华的妻子,却以“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为由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和上诉权,故该送达行为违反程序法规定,属无效送达。4、原审判决书超出郭家胜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郭家胜诉讼请求事项为“被告(即钟新华)赔偿130695.84元”,而原审判决书中的判决内容为“由钟新华赔偿郭家胜医药、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合计人民币二十万三千零六十二元”。在郭家胜没有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超出郭家胜的诉讼请求7万余元,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5、事实上,案件纠纷在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就已了结。交通事故发生后,钟新华先后多次赔偿郭家胜共计14.2万元。彼时,郭家胜收到赔偿款后,曾向钟新华表示去法院撤诉,并要求钟新华不必再过问此事。现请求:1、撤销江夏区人民法院(2000)夏山民初字7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将该案再审改判;3、终止对江夏区人民法院(2000)夏山民初字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郭家胜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申请再审时效,不应提起再审。1、原审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郭家胜起诉时对其中假肢的费用是大致估算,标准及主张年限均非最终的准确数字。第一次开庭时,法庭认为郭家胜提供的假肢属于深圳企业且为进口假肢,不符合法律规定。郭家胜遂向湖北云龙假肢厂寻价,郭家胜认为假肢可以计算至正常死亡年龄,约70多岁,即是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法庭认为可计算至六十周岁退休,并据此作出判决。因此,该判决并无不当。2、原审判决是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出的判决。事实上,法庭有关郭家胜赔偿费用计算依据中,明确了损失总额为253828元,郭家胜自己承担50765.60元,钟新华承担203062.40元,就是按照二八分担责任计算的。3、原审审理程序合法。原审因钟新华逃避责任,去往外地,立案后相关文书是向其妻子送达。钟新华不到庭,也不委托代理人到庭,给庭审造成了很大麻烦。在缺席判决后,判决书再次向钟新华或他的妻子送达时,两人均不在住所并无法联系,法院不得已公告送达判决书,符合法定程序。该判决书在15年前就已生效。4、钟新华申请再审超过申请再审时效。钟新华逃避开庭,不到庭,不拿判决书,公告后一定时间视为送达。按照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早已超过,钟新华无权提起再审。至于其是否看到公告内容,不予考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判决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本案在依法审理终结后,于2001年3月2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并不以当事人实际收到判决书为准。本案中,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现钟新华在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新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民审 判 员 卢 珍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远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