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丽与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韩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99号原告:刘丽,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韩飞,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丽诉被告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