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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海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611号罪犯杨海林,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金浦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海林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7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亦未退赃。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