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牟文根、宋义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牟文根,宋义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020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艳,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牟文根,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宋义芳,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文根、宋义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牟文根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胡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晗书 记 员 熊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