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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刘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南漳水镜油脂有限公司,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树红,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贺国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漳水镜油脂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融汇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树红,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蔡英,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南漳水镜油脂有限公司、刘树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