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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9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薛某,男,1983年2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为:两轮电动车一辆、空调、沙发、茶几等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