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00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丁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