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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00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丁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