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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宪君诉杨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君,杨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616号原告孟宪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被告杨忠义,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建华,男,系七台河市新兴区××石场法律顾问。原告孟宪君诉被告杨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孟宪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君以通过其它途径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0元,减半收取计2250.00元,由原告孟宪君负担。审 判 员 吴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任国玉书 记 员 白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