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方英与赵廷学、张仕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方英,赵廷学,张仕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许方英,女,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汪应红,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廷学,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张仕贤,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许方英申请执行赵廷学、张仕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仕贤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许方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