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博与王怀胜、庄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博,王怀胜,庄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谢博,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怀胜,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庄秀珍,女,1965年1月2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怀胜、庄秀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王怀胜、庄秀珍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查封王怀胜、庄秀珍共有房产一套,因双方私下协商分期履行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