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金花、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花,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冯金花,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金花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金花已依法分得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现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冯金花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冶市人民法院(2011)冶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