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春民、冯洁华与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姜波、徐波财、许景霞、姜俊清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民,冯洁华,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姜波,徐波,许景霞,姜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36号之一申请人:刘春民,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自由大路亚太豪苑*栋。申请人:冯洁华,女,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自由大路亚太豪苑*栋。被申请人: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景义,经理。被申请人:姜波,男,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职工新村*******号。被申请人:徐波,女,汉族,195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职工新村*******号。被申请人:许景霞,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职工新村*******号。被申请人:姜俊清,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职工新村*******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春民、冯洁华诉被申请人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姜波、徐波财、许景霞、姜俊清财产保全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许景霞、姜俊清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职工新村2-2-7-1号,建筑面积为130.72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并停止对该房屋的装修;查封申请人刘春民坐落于通化市清真路11#2-7-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吉房权证通字第112**号建筑面积为97.43平方米)的房屋一处。财产保全行为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