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7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传乾诉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乾,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王益文,张国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7633号原告:杨传乾,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一般授权),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一般授权),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法定代表人:杨志坚。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自力(特别授权),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住所地长沙市浏阳市澄潭江虎形村。负责人:李凡亮。第三人:王益文,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四伟(一般授权),浏阳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国根,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杨传乾与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第三人王益文、张国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彭常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杨传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常前撤回对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的起诉。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文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