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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先福与薛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福,薛小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3235号原告:陈先福,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薛小斌,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先福诉被告薛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先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小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先福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并为其提供广告牌安装等劳务,工作地点位于九龙坡。2016年6月离职。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从2016年3月开始至2016年6月9日止,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8400元。被告薛小斌未出庭答辩,也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先福于庭审中举示《承诺书》,载明:本人兹差如下人员工资:……(2)陈先福,捌仟肆佰圆整,……本人以上工资属实,承诺六个工作日结清,该欠条载有被告薛小斌的签名和公民身份号码,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由于被告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上述工资,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薛小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责任。关于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问题。原告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且被告应支付其拖欠劳务费的金额为8400元,此金额已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予以明确,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反证推翻前述事实,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小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先福支付拖欠的劳务费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薛小斌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徐秋里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宛玲书 记 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