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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汪合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汪合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8706638875(1-1)。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负责人:侯利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汪合健,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汪合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合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对被告汪合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庆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