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永增制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淮安市永增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010号原告: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勤、杨志芳,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永增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豆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大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永增制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安市和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