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平与刘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刘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1263号原告:李平,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翠莲,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李平诉被告刘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道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期为两个月,现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原告遂具状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李平1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翠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琴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