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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正东、张继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东,张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东,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保康县公安局干部,住保康县,被执行人张继波,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张正东与张继波(2017)鄂0626执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鄂0626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继波应分别偿付张正军借款本金40000元、21500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669元,负担执行费8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继波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正东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26执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郭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世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