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黄大荣、童邦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大荣,童邦怀,罗光勇,石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大荣,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邦怀,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庆县。原审被告:罗光勇,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原审被告:石宇祥,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上诉人黄大荣因与被上诉人童邦怀、原审被告罗光勇、石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大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黄大荣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大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54.00元,减半收取1427.00元,由黄大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雨审 判 员 李宗洪审 判 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朱小燕书 记 员 张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