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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瑞华与王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华,王铁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01号原告:吴瑞华,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王铁民,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吴瑞华与被告王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瑞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