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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学成、郑俊青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黄各庄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成,郑俊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黄各庄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857号原告:郑学成,男,汉族,1991年9月16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郑俊青,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刘奎星,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黄各庄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负责人:毕京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成、郑俊青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黄各庄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占禄审判员  孙满强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