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庞佳佳与高盼盼、韩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佳佳,高盼盼,韩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49号申请人庞佳佳,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高盼盼,男,汉族,1990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韩淑琴,女,汉族,199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盼盼、韩淑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庞佳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盼盼、韩淑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佳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