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伟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英利顺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伟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英利顺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伟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和怀文。委托代理人焉晓晖。委托代理人孙明。被执行人英利顺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薛鹏。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沪72执2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英利顺通(北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二、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