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鲁超诉孙青、臧明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鲁超,孙青,臧明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9民初2771号原告:李鲁超。被告:孙青。被告:臧明祥。原告李鲁超与被告孙青、臧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孙青向原告李鲁超借款15000元,被告臧明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青、臧明祥于2017年7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如逾期不能清偿,二被告承担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鲁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希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