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秀云、李铭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秀云,李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77号申请人:郭秀云,女,193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喜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铭杰,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郭秀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铭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G×××××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郭秀云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铭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G×××××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郭秀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