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庆武、胡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武,胡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许庆武,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跃,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许庆武与被执行人胡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跃的银行存款38243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