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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