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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丹丽与翟跃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丹丽,翟跃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276号原告:魏丹丽,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翟跃虎,男,1969年3月2日出生。原告魏丹丽与被告翟跃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魏丹丽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丹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江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