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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南大道南河大桥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6019014-9。法定代表人:李冬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万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165-X。法定代表人:陈福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袁民二初字第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