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金凤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02号被执行人刘金凤,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现在凉山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复字第499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刘金凤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刘金凤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复字第499号刑事裁定书有关被执行人刘金凤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