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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城市聚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聚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61号原告:宜城市聚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118-1号法定代表人:陈辉琴,经理。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钱温乐,执行董事。原告宜城市聚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宜城市聚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0900元,但原告宜城市聚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70900元,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城市聚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